案情 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,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,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 ,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 ,该车辆丢失 ,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。均成立保管合同,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 ,
2016年 ,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 。
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,造成车辆丢失,24小时专人值班,
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……
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: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
综上条款,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 ,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,
本案中 ,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。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,